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品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瑞琦
相 對 人 鴻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
住居所,並檢附該法定代理
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其
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相對人為鴻
承精密有限公司,
惟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及實際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及程序無由進行。
故依
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