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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度壢簡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品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琦 相 對 人 鴻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居所,並檢附該法定代理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其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相對人為鴻 承精密有限公司,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及實際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及程序無由進行。 故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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