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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宸瑋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2,074 元(工資87,476元+補提撥24,59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112,074 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惟其 中87,476元係請求工資,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 元(1,000 元×1/2 =500 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20 元(1,220 元-500 元 =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