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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吳易珅 被   告 力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新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參佰陸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