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禎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萬3,9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