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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禎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萬3,9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