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禎來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於108 年8 月1 日送達於原告乙節,有送達證書1 紙
可稽;
是原告至遲應於108 年8月6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各1 紙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
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