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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禎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於108 年8 月1 日送達於原告乙節,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 是原告至遲應於108 年8月6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各1 紙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