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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勞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8號 原   告 賴家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朱奐穎律師 被   告 海豚灣游泳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 8 年11月25日11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程序期日。並請原告就起訴狀所謂任職期間出勤之18日國定假日 為何特定之年、月、日予以敘明( 含相關事證) ,並提出原告歷 來退休金專戶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