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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司勞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勞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長青、美加利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長青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 清償,詎聲請人對於李長青之薪資為強制執行,竟遭相對人 美加利實業有限公司異議,致聲請人無從就該薪資受償,爰 依法請求確認李長青與美加利實業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核其 性質係屬確認之訴,非當事人藉由調解程序互相讓步所得處 理,故聲請人此揭聲明,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 解,是以,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爰以裁定駁 回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