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司小調字第 1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張茂炎 相 對 人 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經 濟部-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 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其所提出匯出匯款申請書、存證信函等 件,可知均係因代辦交換學生事宜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