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張茂炎
相 對 人 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瑞克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
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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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
觀諸聲請人聲請調解狀
所載
請求之事實、理由及其所提出匯出匯款申請書、
存證信函等
件,可知均係因代辦交換學生事宜所生之
債權債務關係,
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
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