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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小字第 10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紫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仁祥 被   告 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韻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