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紫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仁祥
被 告 遠雄龍岡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韻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