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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小字第 17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799號 原   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訴訟代理人 黃憶媚 被   告 咖那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61元。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