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炳弘
訴訟代理人 邱鉯喬
被 告 涂永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為證,依原告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之治療費用,自屬治療
上之
必要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