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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小字第 18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炳弘 訴訟代理人 邱鉯喬 被   告 涂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為證,依原告所受傷害及各收據載明之治療費用,自屬治療 上之必要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