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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小字第 2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上好計程車行 法定代理人 鄭欽就 被   告 蓮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計程車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條、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