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上好計程車行
法定
代理人 鄭欽就
被 告 蓮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計程車行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條、第
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