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732號
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林軍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00元,及自民國107 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