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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小字第 7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732號 原   告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林軍維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500元,及自民國107 年 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