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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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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曾睦程(原名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朱嘉羚 被   告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 月2 日下午3 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