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欣揚航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智鈺
訴訟代理人 洪麗華
被 告 黃青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9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持有由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
均係被告向原告訴訟代理人洪麗華借票使用,並由原告訴訟
代理人商請原告同意而簽發,
兩造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
被告承諾於附表所示之支票到期前會將支票返還原告,然被
告於附表所示之3 張支票到期後,並未依約返還,經原告口
頭催告後仍置之不理,
嗣後附表所示編號1 、3 之支票經提
示並跳票;編號2 之支票亦有訴外人李敬智、黃宏棋持票據
影本威脅原告訴訟代理人等語。
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按確認
法律關係之訴,
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
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
上字第316 號、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
判例意旨
參照)。次按票據係完全有價證卷,主張票據債權
之人,應執有票據,如其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
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
稱,附表所示編號1 、3 之支票,已經他人提示並跳票,附
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有一位李先生、黃先生持影本來找過我
;編號3 之支票是由一位郭先生向我請求;編號1 的持票人
都沒有出現,附表所示之3 張支票現都非被告所持有等語(
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第40頁背面)。
經查,附表所示編號
1 、3 之支票,分別由訴外人陳妍榛、鄧麗棻提示且均遭
退
票乙節,有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民國109 年12月27日台
票總字第1080004638號函及附件、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行10
8 年12月24日彰新明字第0000000A002942號函及附件在卷
可
稽(見本院卷第28至34頁),另就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
雖訴外人李敬智、黃宏棋僅提示支票影本與原告,然衡諸常
情,其等應係持有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原本始得影印而獲
影本,故
堪認附表所示編號2 之支票原本應由李敬智、黃宏
棋所持有,且原告業已
自承被告現非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
支票執票人,故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現均非被告所持
有,
堪以認定,被告既非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執票人
,即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自無從以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對原告主張任何票據權利,亦無從使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可言,即兩造間對於附表所示編號1 至
3 之支票債權存否,無藉由
本件確認訴訟除去原告私法上地
位不安狀態之可能,且原告僅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判決
效力無從及於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之支票執票人,此項危險
非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所得除去,故本件原告無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認原告請求確認被
告所執附表所示編號1 至3 號之支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對
原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
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表
┌───┬─────┬─────┬───────┬──────┐
│ 編號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1 │MN0000000 │ 原告 │107 年4 月12日│300,000元 │
├───┼─────┤ ├───────┼──────┤
│ 2 │MN0000000 │ │107 年7 月2日 │300,000元 │
├───┼─────┤ ├───────┼──────┤
│ 3 │MN0000000 │ │107 年7月27 日│5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