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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原   告 永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達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33,9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