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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鵬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珍 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 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