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鵬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美珍
被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
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
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