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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正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參 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