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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壢簡字第230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宇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商諾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以裁定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 436 之32條規定,於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 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 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 )110,000 元,繳納裁判費1,66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