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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1號 原   告 詮穎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安霞 被   告 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被   告 劉意川(原名劉經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劉意川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 號5 樓之 1 等情,有被告劉意川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另被告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址設於新 北市○○區○○路○○○ 巷○○○○ 號等節,亦有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存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