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1號
原 告 詮穎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安霞
被 告 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穗
被 告 劉意川(原名劉經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被告劉意川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 號5 樓之
1
等情,有被告劉意川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
可參;另被告宏訊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址設於新
北市○○區○○路○○○ 巷○○○○ 號等節,亦有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存卷
可佐,依
上開規定,
本案之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