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敏雄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 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4,35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