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73號 原   告 先進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建忠 被   告 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參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參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