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鍏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城
訴訟代理人 黃詩雅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玖佰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664 元,及自
支付
命令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
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0,914 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
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4 月間向原告訂購零件,約
定貨款價額380,914 元(下稱
系爭貨款)。嗣原告已依約將
上開貨品交付予被告,並經被告收受,
詎被告
迄未給付系爭
貨款,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
爰依
兩造間
買賣契約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
認諾。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2 月間向原告訂購零件,被告迄未於
約定日給付系爭貨款予原告等語,
業據其出與所述相符之採
購單、三聯式統一發票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107 年度司促
字28370 號卷第3 頁至第9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
信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
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
,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
第31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貨
款之情,業經被告到庭表示願意給付而為認諾等語(見本院
卷第17頁反面),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96,66
4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
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
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
當然停止;法院為
公司重整之裁定前
,得因公司或
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公司
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
債權之限
制」、「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等處分
」,公司法第294 條、第287 條第1 項第1 、3 、4 款分別
定有明文。是若法院於裁定公司重整前,先為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1 、3 、4 款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公司不得為
現實給付,但該緊急處分限制之範圍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
取得
執行名義之訴訟或
非訟程序在內。準此,本件被告雖於
107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 年度整聲字第1
號),且業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以108 年度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緊急處分,然本件原告早已於107 年12月20日向
本院為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經被告聲明
異議而視為原告已對
被告提起訴訟,即原告訴求被告給付,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
急處分之前,且該緊急處分,既僅限制被告公司不得為現實
給付,並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
在內,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
分,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
0,914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
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