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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06號 原   告 德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櫂烜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002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 尚應補繳4,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