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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棟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拾參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佰肆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