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90號 原   告 鉦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熙勝 訴訟代理人 葉俊龍 被   告 卡司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庭軒       鄭其泓       張永彥 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9 月5 日上午10時3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 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