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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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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原   告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蔡博駿 被   告 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步遠揚 訴訟代理人 胡克文 主 文 本件改用民事通常程序審理。 本件訂民國108 年12月17日上午9 時30分行通常訴訟言詞辯論程 序。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 萬2,440 元,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92,340 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原告提起訴之追加,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7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第2 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依前述民 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52條規定,指定本件通常訴訟 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為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