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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償還票據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李兆軒 被   告 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人欄第二項內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下 同)3,2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 (下同)3,200 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