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78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李兆軒
被 告 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人欄第二項內關於「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
同)3,2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
(下同)3,200 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