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鼎弘
相 對 人 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艾爾數位顧問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詹文誠之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略)、寄送
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
暨回執,如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之送達處所不明,固提出存證信
函為憑,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供本院
參酌,致無從判
認本件是否符合
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