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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 相 對 人 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相對人艾爾數位顧問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詹文誠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略)、寄送存證信函遭退回之信封回執,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之送達處所不明,固提出存證信 函為憑,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 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