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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金鑫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弘 相 對 人 艾爾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得聲請法 院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向聲請人承攬客製程式,並於 民國108 年4 月3 日簽立合約,約定相對人應於簽約後90個 工作天內完成全部內容,相對人逾期未交付客製程式,經 聲請人於108 年8 月30日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寄發存證信函 ,以便催告相對人交付客製程式,然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 期」為由而遭退回,無法送達信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規定,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8 月30日對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即「 桃園市○○區○○路○○○ 號1 樓」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 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一節,雖據其提出退件信封回 執等件為證,參本院命原告提出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可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桃園市○ ○區○○路○○○ 號10樓」,是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並非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而聲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 第1 項之規定,對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即與前 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