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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 段、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