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
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