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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簡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鈞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宗 相 對 人 立方圓企業社即黃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之 通知為公示送達。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