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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8 年度壢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被 上訴人 營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恩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壢 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84,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反訴上訴利益 為92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共計應繳納19,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