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簡字第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黃永旭 被   告 鉅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正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永旭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五結鄉,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鉅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 公司設址地位於宜蘭縣冬山鄉,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結果1 紙可參。又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 求,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3 號公路南向74.3公里處(新 竹縣關西鄉境內),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及國道公路警察局轄線對照管轄及所屬分局行政 區域一覽表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 第15條規定,應由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 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