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朱恆漢
訴訟
代理人 黎秀貞
被 告 明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草
訴訟代理人 彭正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50元,及自民國109 年
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