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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被   告 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承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