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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4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中和碁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德 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被   告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紹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