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冬梅
被 告 鄭靖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