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7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冬梅 被   告 鄭靖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