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7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華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黃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韻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 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復依同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民事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 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 部上訴,應按上訴利益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元,繳納 裁判費1,5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