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律動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青峰
被 告 吳德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位在苗栗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1 份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