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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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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982號 原   告 九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被告詹侑琪年 籍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