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瓊瑱
訴訟代理人 陳昕渝
蔡雅涵
被 告 活力多通運行
法定代理人 蔡碧雲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被 告 莊鴻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住桃園市○○區○○○路○段○號2樓
被 告 黃韶彬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一所示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五)
項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判決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點第(二)項第4 點
已認定被告黃韶彬應負70% 之過失責任,被告莊鴻猷則應負
30% 之過失責任,然於第(五)項之部分誤載被告活力多通
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70% 以及被告黃韶彬為
30% ,此理由記載之內容屬於顯然錯誤,
揆諸首開說明,本
院依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一:
而被告活力多通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70% 、被告
黃韶彬則為30%,均
堪足認定。
附表二:
而被告活力多通運行、莊鴻猷之內部分擔責任比例為30% 、被告
黃韶彬則為70% ,均堪足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