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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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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485號 原   告 陳銘昌 被   告 泉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聖 訴訟代理人 梁雪柔       江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依買賣契約交付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6,9 00元之IPHONE11或賠償24,210元之價差,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但書之規定,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