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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小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