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6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