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38號
原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
代理人 林碧蓮
被 告 目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明
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
市○○區○○○路○段○○○ 巷○○號2 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1 份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