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原進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至億
被 告 馮耀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01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交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