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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