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生亞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羅文彥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建廷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