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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23號 原   告 鑫福商行 法定代理人 莊國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對被告宸翔有限公司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請求被告宸翔有限公司(下稱宸翔公司)須與被   告金侖有限公司(下稱金侖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僅謂   宸翔公司承接金侖公司之債務,然何以宸翔公司有承接金侖   公司出貨之義務?訴之原因事實記載欠明,與民事訴訟法所   要求之起訴程式不符,請具狀補正該等原因事實(即承接債   務之理由為何,究係公司合併?債務承擔?或有其他原因事   實?請敘明完整之事實經過)。 二、敘明對被告宸翔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依   據何項法律規定得向被告宸翔公司請求返還價金)。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另檢附書狀證據資料之   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