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豪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瑞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313 元,應徵上訴審
裁
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