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9 年度壢簡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吳淑濱  
送達代收人  王帝尹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周維鋐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林青慧律師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張裕芷律師           
被      告  岱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忠  
被      告  陳游久玉
            陳襟夫  
            陳貞如  
            陳羿朱  

            陳庭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1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1465/1680」記載,應更正為「6/1680」。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分割前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6/1680」記載,應更正為「1465/168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